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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丽,米多泽,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8号原告:白丽,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3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米多泽,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被告:张欣,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6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白丽诉称,2012.2.27日,被告米多泽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月息2分5厘按季度支付。该笔借款系被告米多泽与被告张欣婚姻存续期间所借,2013年10月,被告米多泽归还本金100000元,之后利息按20万元计算。2015年4月27日以后,被告米多泽再未清偿利息,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丽系榆阳区人民法院干警,故榆阳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同意将本案指定管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