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进与深圳市任宝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深圳市任宝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08号原告马进,女,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深圳市任宝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宏发田寮物流园1号B130,组织机构代码326245702。法定代表人陈桂魁。原告马进与被告深圳市任宝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进负担。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