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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小龙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78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小龙,男,生于1985年,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县,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龙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小龙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