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彩波、杜朝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彩波,杜朝阳,汪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54号申请人:高彩波,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王朝琼,女,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被申请人:杜朝阳,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汪云秀,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高彩波与被申请人汪秀云、杜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300000元财产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高彩波、担保人王朝琼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邛崃市××××号房屋一套(房屋面积46平方米、监证00XXX89、00XXX88号),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300000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秀云、杜朝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高彩波、担保人王朝琼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号房屋(房屋面积46平方米、监证00XXX89、00XXX88号)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