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丽萍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379号原告:郝丽萍,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宋家庄富家坡村人,现住邢台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地址:和顺县新建街**号。负责人:焦亚亭,职务,经理。原告郝丽萍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郝丽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丽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瑞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