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勒格苏古、古次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格苏古,古次某1,古次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勒格苏古,男,1986年7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现住山东省高密市。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古次某1,男,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古次某2,男,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古次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纪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古次某2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来到山东省胶州市比华丽小区,入室盗窃D区2号楼王某家金色红米手机一部,价值980元。2、2016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来到山东省胶州市东关小区,入室盗窃B区9号楼王某1家黑色三星A7手机一部,价值1329元;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价值817元。3、2016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来到山东省胶州市东关小区,入室盗窃B区9号楼张某家现金1万余元。4、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来到山东省胶州市正北名苑小区,入室盗窃62号楼庄某家现金5000余元,白色魅族手机一部,价值989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650元。5、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来到山东省胶州市正北名苑小区,入室盗窃62号楼李某菲家现金3000余元。6、2016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向阳小区7号楼,入室盗窃杜某家中现金2000余元,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3258元;黑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950元。7、2016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勒格苏古伙同古次某1、古次某2预谋后来到山东省高密市尚品名居小区8号楼方某家中,入室盗窃方某家中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2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900元;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4979元;华为MATE8手机一部,价值3068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前科判决、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古次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一起,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格苏古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勒格苏古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次某1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次某2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综上,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共参与入户盗窃7次,涉案物品总价值48120元;被告人古次某2共参与入户盗窃1次,涉案物品总价值19147元。另查明,2016年8月3日,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古次某2抓获。勒格苏古、古次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古次某2当庭认罪。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报案记录、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电话查询、现场勘验笔录、释放证明及吸毒人员管控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格苏古、古次某1、古次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勒格苏古、古次某1实施入户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勒格苏古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勒格苏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量刑;古次某1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古次某2在共同犯罪中跟随勒格苏古、古次某1行事,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勒格苏古、古次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古次某2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勒格苏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得假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古次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古次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松光审 判 员 姜燕燕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