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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佳与申茉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申茉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71号原告:李佳,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申茉函,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李佳与被告申茉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佳承担。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