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佳与申茉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申茉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71号原告:李佳,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申茉函,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李佳与被告申茉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佳承担。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