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丁国平与陈建华、周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平,陈建华,周晓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828号原告丁国平,男,1956年9月13日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石松金,海安县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华,男,1963年4月12日生,住泰兴市。被告周晓美,女,1961年11月2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平诉被告陈建华、周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国平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平撤回对被告陈建华、周晓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