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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丁国平与陈建华、周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平,陈建华,周晓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828号原告丁国平,男,1956年9月13日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石松金,海安县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华,男,1963年4月12日生,住泰兴市。被告周晓美,女,1961年11月2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平诉被告陈建华、周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国平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平撤回对被告陈建华、周晓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