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淑君与被执行人张胜初、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君,张胜初,张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梁淑君,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胜初,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淑艳,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梁淑君与张胜初、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淑君于2017���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0124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梁淑君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法应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60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龚洪胜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