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文祥、刘洪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祥,刘洪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祥,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刘洪朝,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赵文祥与被执行人刘洪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