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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俊傅与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傅,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45号原告:曾俊傅,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金宝路2-6号一号楼5楼152号内之一。法定代表人:游丽芝。原告曾俊傅与被告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1××××.3、名称“盆(棉花糖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曾俊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俊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日,原告曾俊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俊傅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原告曾俊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俊傅负担。审 判 长  程方伟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屈万举书 记 员  郭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