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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虎牛与被上诉人张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虎牛,张宁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虎牛,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宁,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上诉人吴虎牛因与被上诉人张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虎牛,被上诉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虎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补充:由被上诉人重新对屋面处理,打八公分后,把欠被上诉人的钱全部返还被上诉人。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严重伤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建房的过程中,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造成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3、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一审法院有失公平和法律的公信力。望二审法院高度重视,还上诉人一个做人的公道。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和精神创伤。张宁辩称,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准确,事实清楚,合理合法。1、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建房存在质量问题,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建房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不予支持,属依法审理;2、上诉人不讲信誉,建房施工完结,欠施工费6500元,被上诉人多次催要,上诉人借故推诿拒付施工费。法院应依法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张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付给建房施工费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原告张宁给被告吴虎牛建造房屋,且被告欠原告施工费6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告建造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原告建造的房屋照片八张,拟证明原告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房顶漏水的事实。原告质证后认为,该八张照片模糊不清,且无法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因被告所提交的一组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房屋建好后,被告有向原告全面履行施工费用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6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虎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宁施工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达成书面的施工合同,但对于双方口头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表示认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上诉人张宁以其持有的上诉人吴虎牛签名的欠条主张施工费,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吴虎牛上诉主张,其不支付施工费的理由是被上诉人张宁所盖房子有质量问题,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吴虎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虎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鱼小强审 判 员  王五喜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