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刘海兵、徐静、陈晓国、杨坤、郑福义、夏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刘海兵,徐静,陈晓国,杨坤,郑福义,夏凤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4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刘海兵,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徐静,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陈晓国,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杨坤,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郑福义,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夏凤珍,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刘海兵、徐静、陈晓国、杨坤、郑福义、夏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永利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