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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聂军强诉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军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925号原告:聂军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林涧美墅21栋2楼2层。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白康,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四川省荣县留佳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聂军强诉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军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聂军强负担。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