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华、刘瑜等与XX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刘瑜,XX,冀宏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693号原告:高华,女,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刘瑜,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XX,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冀宏宛,男,195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关于原告高华、刘瑜诉被告刘鹏、冀宏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高华、刘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刘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馥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