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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玉良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2128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4月6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故对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止;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玉良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曼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