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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仲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仲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仲峰,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负责人:郑文有,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刘仲峰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台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仲峰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以下简称《协议》)后,八里台村委会无故延期交付还迁楼房,给刘仲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应向刘仲峰支付89平方米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费及91平方米过渡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两审法院驳回刘仲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刘仲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仲峰与八里台村委会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仲峰主张的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的89平方米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费已经法院判决,刘仲峰本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两审法院对此不予涉及,并无不当。关于刘仲峰主张的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29日期间89平方米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费、91平方米过渡费及相应违约金,因《协议》中已明确了临时安置过渡费的给付标准,故两审法院以刘仲峰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仲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