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20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连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连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0856号原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xx号。法定代表人:朱思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李连亮,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连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被告李连亮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网签备案撤销手续;3、被告支付违约金194901.4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974507元,被告应于2014年11月9日前支付97451元作为首期房款,2015年2月1日前支付397056元第二笔首付款,剩余房款48万元由被告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切实履行合同,存在逾期交纳房款行为,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未交纳,在原告已发函告知被告办理银行担保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仍未能交纳,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李连亮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协助办理撤销网签手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酌减。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约定被告李连亮购买原告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xx产业基地xx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xx商业办公楼x层xx号房屋。合同附件五约定,买受人于2014年11月9日前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同时向出卖人缴付总房款的10%作为首期房款,即人民币97451元(含定金20000元),于2015年2月1日前(含当日)缴付总房款的40.74%,即人民币397056元,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款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被告李连亮于2014年11月2日支付定金20000元,2014年11月9日支付首付款77451元。余款至今未付,房屋亦未交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之合同,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恪守。原告与被告李连亮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李连亮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第二笔首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依约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李连亮对此亦表示同意,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李连亮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网签撤销手续、被告李连亮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李连亮的意见,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故违约金具体数额本院酌情减少至总房款的10%,因被告李连亮已支付总房款的10%,故该房款与违约金数额相抵,不再另行支付与返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亮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二、被告李连亮协助原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通州区马驹桥镇xx产业基地xx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xx商业办公楼xx层xx号房屋)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连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546元,由原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6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连亮负担11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德胜审判员  李宏印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松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