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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滕建斌与尹宝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建斌,尹宝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滕建斌。被执行人:尹宝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建斌与被执行人尹宝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滕建斌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