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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关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关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03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关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关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