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关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关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03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关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关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