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有仲与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仲,郑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989号原告:李有仲,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福,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李有仲与被告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有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仲撤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计992元(原告李有仲已预交),由原告李有仲负担。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东嫦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