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383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黄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江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