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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池标、何鉴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池标,何鉴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池标,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谢跃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鉴伦,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廖池标因与被申请人何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民终3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池标申请再审称,廖池标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1月24日期间分六笔向何鉴伦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借款,二审法院认为无法排除该款项与工程项目具有关联,驳回廖池标的诉请,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何鉴伦在一审中的质证意见“被告已收取原告分六次提供银行转账支付的60000元,但该部分款项与2014年1月21日《借条》所涉的借款无关,属于原告另行出借给被告用于资金周转的款项,原告支付每笔款项……,每次借款后数天内被告便以现金形式将款项归还……”(见一审判决第3页),由此可以充分肯定,廖池标于上述期间向何鉴伦支付的60000元确实属于借款。2014年1月21日《借条》除打印部分,在落款日期下面有一行手写文字,内容为“经协商年尾前还清”,并加按指模。这可以充分证明,上述《借条》约定“最迟三个月还清”,三个月到期后廖池标曾向何鉴伦追偿借款,何鉴伦承诺年尾前还清借款,并在《借条》上作出书面承诺。由此可以证实《借条》中所涉及的60000元确已出借给何鉴伦,否则何鉴伦不可能作出这样的承诺。何鉴伦辩称没有收到60000元借款的陈述完全不可信。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何鉴伦辩称,2014年1月21日《借条》上的签名确是其本人所签,但并没有收到借条上的款项。借条上清楚约定该笔借款要打入何鉴伦的农行帐户,廖池标所称的打到农商银行的六笔款是另外的借款,何鉴伦也已还清,并非上述借条所涉的借款。请求驳回廖池标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对于2014年1月21日60000元借款问题,廖池标提交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借贷金额为60000元,支付方式为廖池标将该款项转入何鉴伦农行62×××19账号。廖池标在原审中提交了的六份银行转款凭证,拟以此证明其已向何鉴伦支付了《借条》约定的借款。该六份转款凭证虽反映了廖池标分六次合计向何鉴伦转入60000元的事实,但该六笔款项均系转入何鉴伦在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与《借条》约定的账号不相符,且其中部分款项转入时间在《借条》签订之前,付款时间及转入账号未能与《借条》约定相互吻合,廖池标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在此之后约定对转入账户进行变更。因此,本案二审中,本院基于以上理由,在廖池标未能确凿充分证实其适格履行《借条》之约定前提下,对何鉴伦提出的上述廖池标转入何鉴伦名下农商银行账号的六笔款项并非《借条》所涉的60000元,《借条》所涉款项并未履行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现廖池标申请再审对于付款时间及转入账号未能与《借条》约定相互吻合的原因仍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也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廖池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池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