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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金凤、杨茹钧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凤,杨茹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32号申请人王金凤。被申请人杨茹钧。申请人王金凤因与被申请人杨茹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茹钧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茹钧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