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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根与林位民、广州国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8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林xx,广州国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被执行人林xx,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国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1号3062铺。法定代表人罗忠东。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林xx、广州国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粤010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法49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xx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丰田牌小型汽车车辆档案,由于该车使用情况不明,暂未能处理,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广州国履鞋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该公司已搬离该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