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海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故意伤害罪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71号罪犯陈海林,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临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永靖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海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陈海林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