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45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委托代理人:许双凤,衡水市武邑县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