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淑娜与杨春青、苏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娜,杨春青,苏妙红,刘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251号原告:王淑娜,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青,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苏妙红,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刘现伟,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娜诉被告杨春青、苏妙红、刘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春青、苏妙红、刘现伟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王淑娜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