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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淑娜与杨春青、苏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娜,杨春青,苏妙红,刘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251号原告:王淑娜,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青,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苏妙红,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刘现伟,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娜诉被告杨春青、苏妙红、刘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春青、苏妙红、刘现伟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王淑娜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