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玉林市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林市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恭宁。被执行人:宁雄,男,住玉林市。申请执行人玉林市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8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467.73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宁雄在银行的存款1517.73元偿还了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