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殷遂林与冷杰、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遂林,冷杰,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859号原告:殷遂林,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冷杰,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李洁,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殷遂林与被告冷杰、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殷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