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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殷遂林与冷杰、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遂林,冷杰,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859号原告:殷遂林,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冷杰,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李洁,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殷遂林与被告冷杰、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殷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