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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临湘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临湘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执行人临湘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申请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临湘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1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土地,但因土地正在建设,无法对土地进行拍卖。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