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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郎广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广平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44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广平,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捕前住藁城区。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至今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委会主任。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2015年7月22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俊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广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冀0109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郎广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郎广平在担任藁城区廉州镇陈家庄三排村(简称陈三村)村委会主任。期间陈家庄三排村委会组织对村内道路实施硬化工作。2013年9月崔某2、孙某2、彭某1伟、彭某2以藁城市恒林建筑工程队的名义为施工方,与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彭某2、孙某2、彭某1伟、崔某2共同施工中,因部分村民闹事等原因,于是又通过招标公司招标方式确定本村道路施工方,在招标过程中,郎广平帮助上述四人投标,后崔某2使用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2013年12月15日郎广平等代表村委会与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村内道路施工合同,工程量14000平方米,仍由上述四人施工。后在施工中,在未重新进行招标情况下经郎广平等人同意,于2014年3月1日该村与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施工量扩大为29000多平方米。工程竣工,上述四人为感谢郎广平在工程招标、增加工程量和支付工程款上的帮助照顾,商定给郎广平20万元好处费,于2014年8月6日用郎广平身份证在藁城市农村信用联社机场路分社为郎广平办理了一张20万元存单送给郎广平,郎广平收受后于次日即到藁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胜利路储蓄所支出3万元,将其余17万元转存到自己的信用社帐户。另查明,2014年7月28日报账支付全部街道硬化工程款为2256103元,2015年4月29日财政拨付该项目奖补资金240000元。修路工程完毕后,2015年12月底,陈某1报账支出的路面硬化、路灯安装项目申报的是2014年河北省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款311203.48元。另查明,2013年10月25日收京港澳征地款集体部分6152453元,2013年12月31日陈某1银行存款余款3126641.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郎广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村于2013年被列为农村面貌提升重点村,要求硬化村街道,我们村的孙某2、崔某2、彭某1伟、彭某2等四人在施工过程中,多推了一条街与村民产生矛盾,多推的一条街施工停下来,一事一议计划修的街道还在进行施工。此时市政府把我村列为农村面貌提升重点村,对村主要街道和部分街道(部分小街)进行硬化,大约有15000平方米左右(1、由村委会所得京港澳高速土地赔偿款出资;2、镇政府给补贴资金)。2014年4、5月份,镇里要求修村路,我们村被评为重点村,开始一事一议,先在村委会进行公开招标,由孙某2、崔某2、彭某1伟和彭某2四人中标,有人捣乱,无法进行施工。其中国家财政出资20多万元,详细记不准了,以拨款为准,其余由村委会所得京港澳高速土地赔偿款出资,本打算在村里招标,因金额较大,必须找一家招标公司才符合规定,经我和村书记彭某3民同意,由孙某2找了一家招标公司,向村民广播,征求投标,最后崔某2所借资质的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由孙某2、崔某2、彭某1伟和彭某2四人进行施工。孙某2、崔某2、彭某1伟和彭某2这四个人经常合伙做一些工程,孙某2他们四人一起到我们村委会,说请我们“两委”班子成员吃饭,希望我把标底透露给他们,让他们中标,孙某2说竞标成功后,给我一笔好处费。在村委会里我把标底给他们说了,大街和小街修路每平米合计报价160元左右,随后我们一起去的开发区石府饭店吃饭。他们中标后,我村村民崔某3江、付中秋、郎某1校、孙某3、崔某1、孙某1和崔某4刚不服,说投标存在问题,进行捣乱,孙某2找到我,让我出面协商,说给这几个捣乱的人一部分钱,好让他们四人把工程做下去。我说一个人给1万元,就可以施工。2014年8月6日孙某2从我这里拿身份证给我打了20万元,其中包括给捣乱人们协调的这个钱。这20万元,我取出3万元现金,先给了付中秋、崔某4刚和崔某3江各1万元,余下的17万元存到我的信用社的卡上。以后我又从17万元中陆续支出了7.3万元,其中给付中秋0.3万元,郎某1校2万元。直接给孙某3、崔某14万元(分别是给孙某3、崔某5、彭傻江和崔某1各1万元,由孙某3和崔某1代领),给孙某11万元,一共给了10万3千元。剩下的9.7万元,我平时用于家里消费,还有购买手机、在互联网上作生意等。我们原计划修几个主要街道和部分小道共计15000平方米左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部分群众要求,又增加了12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量。增加这12000平方米工程没有招标程序,我和村书记彭某3民同意不走招标。通过我、彭某3民、镇干部韩国华、路某签字,支付工程款200多万元,具体数字以凭证为准,还有不足10万元余款未结清。2、崔某2证言,2013年10月份左右,村委会对村内路面硬化进行招投标,彭某1伟、孙某2、彭某2、我四人中标,后有人捣乱,活没干成,村委会要求找个招标公司代为招标,我们找到石家庄宇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介绍给村委会同意后,由该公司代为招标。村委会把再次招投标的事在大队喇叭上广播,我找的是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我找的公司中标。制定标书前,我们问过郎广平关于价格的事,他让我们参照周边村的价格,小道每平米不要超过72元,大道每平米不要超过90元,总体不要超过160元左右。工程是我们四个一起干,中标后签了合同,硬化12公分的路面10000平米左右,价格是每平方米71.9元;硬化15公分厚的路面是4000平米左右,价格是每平方米88.9元。大概干了二万多平方米。硬化路面从2013年12月份一直干到2014年7月份。我们已经支取工程款260万元左右,还差我们大概10万元。孙某2、彭某1伟、彭某2、我四人一起商量过,每平米给郎广平提5、6元钱,后来我们四个约招标公司的人和郎广平在良村石府酒店吃饭中,我们说给他每平米提6元钱,郎广平同意。我们四个人商量,干了不到3万平米,每平米提6元钱,凑个整数,就给了20万元。2014年7月份,我支取165万元工程款,转到我在信用社的卡上。2014年8月6日我们四人分工程款,就一起去表灵的藁城信用社网点,我从这165万元中拿出20万元,用郎广平身份证办了一张20万元存单,剩余的钱我们四个人分了,这20万元的存单是我办的,单据上郎广平名字也是我写的。郎广平在招标过程中帮我们中了标,在施工过程中也给我们增加了工程量,郎广平是村主任,我们给他提的好处费。3、孙某2证言,2013年村内路面硬化,有一事一议路面硬化及其他路面硬化。我和崔某2、彭某1伟、彭某2四人参与竞标,中标后我们签了合同。施工量大概14000平米左右,实际上我们干了27000平米左右。多出的13000平米没有重新招投标。我们和招标公司、郎广平在良村的石府酒店吃饭中,招标公司的人把要求讲了一下,郎广平说能让他们(指崔某2、彭某1伟、彭某2、我)中标就行,最后崔某2用有资质的公司中标。2014年7月,村里给了我们165万元工程款,2014年8月,在我家商量打算一起去机场路信用社支工程款,我骑车到郎广平家要了身份证,我们四个一起去机场路信用社,从这165万元中拿出20万元,崔某2以郎广平名义并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20万元存单,把郎广平的身份证及存单给了我,后我去郎广平家里把存单和身份证给了郎广平。这20万元是按1平米给郎广平提6元钱,我们一共硬化路面大概3万平米,凑个整数给他20万元,他在我们中标上给了帮助,在没有重新招投标情况下,让我们多干了工程量,还有就是尽快给我们结算工程款,这是他的好处费。支取工程款需要村长郎广平和书记彭某3民二人签字,但拨付工程款的过程郎广平说了算。4、彭某2证言,我和彭某1伟、孙某2、崔某2在2013年承包了我村的公路修筑工程。给郎广平送20万元是给郎广平的好处费,因为郎广平在我们村说了算,我们修路的中标、验收、付款都离不开他,所以事先我们几人就商量过每平米给郎广平提6元钱,我们修了将近30000平米的路面,凑了个整数,给了郎广平20万元。5、彭某1伟证言,2014年,在孙某2家,有我、孙某2、崔某2、彭某2一起念过一次,郎广平拖着不给验收工程,工程款没法结算,就商量给他点好处,让他赶紧给我们验收工程、结款。事后我们四个约郎广平在良村开发区的石府酒店吃饭,饭桌上我们说给郎广平每平米提6元钱,让他快点结算工程款,郎广平同意。2014年7月份,崔某2支取165万元工程款,过了几天,我们四人一块去了表灵信用社网点分工程款,孙某2拿出郎广平的身份证,崔某2从工程款中拿出20万元,崔某2以郎广平的名义用郎广平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存单,由孙某2将郎广平的身份证和20万元存单交给郎广平。给他这20万元一是感谢郎广平在招投标对我们的帮助,郎广平让多干了10000多平米的工程,还有就是让郎广平给我们尽快结算工程款。6、王爱敏证言,我于2011年底至今担任陈某1支部委员。我没有参加过关于修村内公路的任何会议,我不知道。7、张某巧证言,我于2012年至今任陈三村村委会委员,妇女主任。2013年、2014年我村进行道路硬化,我没有参与。8、付中秋证言,2014年春,我村修村内路面,把我家的水管弄坏了,我不让施工队施工。我找村主任郎广平,他答应给我修,很快就修好了。过了三、四个月,我家的屋内地面塌陷,我就找郎广平和书记彭某3民,他们也认可这事,让我先自己修,花了上万元,之后我多次找郎广平,一直到十月份快收秋时,在村委会郎广平给了我3000元钱。2013年,我村内两条半截街硬化,村委会进行招投标,孙某2、崔某2、彭某1伟、彭某2四人合伙投标中的标段多,我和郎某1校、崔某3江、孙某1、还有郎某1校外甥五个人合伙投标中的标段少,后孙某2说他们商量了一下,给我们个钱,让我们别干了,我们五个人同意,孙某2他们一直不给我们钱,我们就给他们闹事,让他们也干不了。后村委会只好重新招投标,找了一个招标公司,孙某2、崔某2他们中标,后我们知道,他们改了中标合同。本来是1000多平米,他们改成10000多平米,我们五人不让,我们要干一半工程。孙某2和崔某2说等施工差不多了,给我们五人每人1万元,让我们别闹了。郎广平也给我调解,让孙某2他们出个钱,我们就同意了。2014年后半年,郎广平去我家给了我1万元钱,说是孙某2他们给的我钱。9、郎某1校证言,2013年我村修村内公路3000来平米,村委会抬标,我村崔某2、孙某2、彭某1伟、彭某2四人中标,他们施工干完这3000平米后,村委会没有再次进行招标的情况下,他们四人继续修其他路,我们认为他们不经任何程序能修,我们也能修,我们就弄个推土机开始推路面,这时我村的村书记彭志民、村主任郎广平给调解,说:你们别干了,让他们四人给你们每人1万元。我们有我、崔某3江、付中秋、崔某4刚、孙某1五个人。在2015年1月27日,我多次给郎广平要这1万元钱,他说这1万元钱给我入了“中祥和”营销业务,这样可以分红,因他拿着钱,他不给我,我也没办法,郎广平给我要了我的身份证号,以我的名义入了1万元。我分过两次红,一次是2015年2、3月的一天晚上,在郎广平家,郎广平给我说,咱们入的“中祥和美”业务挣了钱,给我2000元。第二次是2015年头麦收的一天晚上,我给郎广平打电话要分红,郎广平在他家门口给了我4000元。郎广平分二次给我共6000元。10、崔某3江证言,2013年我村修公路,我、付中秋、付清海、崔某3河我们一起参加竞标。孙某2他们施工不按标书规定施工,开始修村里其他的路,我和付中秋、郎某1校、崔某4刚、孙某1就开始闹事。村委会出面调解,村主任郎广平说给我们每人1万元。2014年10月郎广平给我家属郝某华1万元。11、郝某华证言,我与崔某3江是夫妻关系。2014年10月,村主任郎广平没有给过我1万元钱。他从来没有给过我钱。12、孙某4、崔某1、崔某6、孙某1四人的证言分别证明:2013年至今,郎广平没有给过钱。13、崔某4刚证言,2013年以一事一议名义修村里的路面,大概有3000平方米,在2013年底我参与投标,没有中标,孙某2他们中标。这里边好多不合理,孙某2他们修,我们也修。村主任郎广平答应调解。2014年春天的一天下午,郎广平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村委会去,在郎广平办公室门口,他给了我1万元,让我不要再搀和修路的事,我接了钱表示同意。14、彭某3民证言,我任陈某2三排村支部书记。近两年村内硬化路面修路,弄坏付中秋家的水管,导致地面塌陷。当时村委会没有出钱,是郎广平出的,具体给多少,我不清楚,郎广平没和我说。15、郎某2环证言,我是村委会会计。我村硬化路面,崔某2等人共支取工程款2621506.48元。16、路某证言,我任藁城区廉州镇副镇长。我是廉州镇西片片长,其中包含陈某2三排村,镇里的干部韩国华是包村干部。2013年河北省在全省范围内搞农村环境面貌提升工程。在廉州镇范围内沿307国道的陈家庄三排村是重点村,具体工程包括村内路面的硬化等项目,路面硬化工程用的是京港澳高速占地补偿款及一事一议配套资金和很少一部分村集体资金。施工方的确是村委会找招标公司经过招投程序选出来的,我们镇干部没有具体参与,但这些情况包村干部都知道。施工过程中,在原有施工量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工程量,当时村书记彭志民和村主任郎广平向我、包村干部汇报过,说不进行招投,直接增加工程量。当时我们说,不进行招投标增加工程量可以,但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和党员代表会。硬化路面施工完成后,需要验收,使用一事一议资金硬化的路面验收由财政局、农经局、镇政府出人,一起进行验收。使用京港澳高速占地补偿硬化的路面,先由村委会派人进行验收,然后有镇纪委、办公室出人,对主要街道硬化路面的面积进行验收。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路面硬化工程款的支付,报批时村委会把相关手续准备好后,报镇农经站,报农经局验收后,拨付工程款到农经站,村委会从农经站支取工程款给施工方(超过1000元以上的金额),需要经过包村干部和片长签字。使用京港澳高速占地补偿村集体资金的硬化路面,拨付工程款时,每笔资金都需要经过包村干部和片长签字。17、韩国华证言,我于1995年至今在廉州镇工作,包村干部,负责陈某2一排、二排、三排。陈三村2013年至2014年村路面硬化包括二部分,一部分是一事一议进行的路面硬化,一部分是因为该村被镇评为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进行的路面硬化,都得到镇里批准。资金来源三块:⑴、陈某1委会自有资金,主要是京港澳高速征地补偿款。⑵、专项资金。⑶、一事一议资金(村民集资和区财政拨款)。路面硬化工程镇里进行了监督,款项拨付、招投标等大的事项都需要镇里批准同意才能进行,但镇里只是程序上进行监督。陈某1路面硬化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开始村里进行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后因陈三村被列为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又增加了工程量,陈某1有补充协议,上面有明确标注增加量,具体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多少工程量,我不清楚。陈某1路面硬化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包村干部及镇有关领导的审批,拨付工程款需要我和路某副镇长的签字。18、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9日出具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情况说明。证实:陈家庄三排村是2013年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市级重点村之一,主要工作之一包括道路硬化。村支部书记彭志民、村主任郎广平主要负责各项工作的进行。19、收条、授权委托书、陈三村2014年街道硬化协议书、记帐凭证等票据、廉州镇陈三村2013年村级一事一议项目验收核实申请报告书、河北省村级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决算书、项目招标审定书、廉州镇陈家庄三排村与藁城市恒林建筑工程队签订的砼路面施工合同、廉州镇陈家庄三排村与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陈家庄三排村委会与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街道硬化补充协议、廉州镇陈家庄三排村道路硬化项目预算书(项目年度:2013-2014年)。证实:崔某2、彭某2分别支取修公路款的收条;河北泰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崔某2为该公司代理人,全权办理陈某2三排村工程施工、结算;陈某2三排村街道硬化的面积、价格、资金来源,来往票据。20、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于2012年7月1日出具廉州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廉政[2012]3号);廉州镇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奖补资金分配表。证实:⑴、以村级筹资为主,镇财政奖励为引导,推动全镇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奖励项目范围:村内新修硬化主要街道),工程竣工后,村委会组织本村党员、村民代表、村监会先行自查,完善资料,向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镇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奖励。村内主要街道硬化砼路面,新修厚度15㎝以上(含15㎝),按20元/㎡予以奖励;厚度15㎝以下,按10元/㎡予以奖励。⑵、陈某2三排村的基础设施投入镇奖补(2013年)资金分配数额。21、中共藁城市委、藁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2013年8月2日,藁发[2013]5号)。证实:该实施意见是中共藁城市委、藁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有关安排部署,制定并下发的。该实施意见内容包括:⑴、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村庄村内主街道全部实现硬化。⑵、市财政2013年统筹整合2000万元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资金,2014年、2015年,每年市财政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农村面貌改造提升专项预算资金,实施以奖代补,统筹“一事一议”奖补。22、以郎广平名办的2014年8月6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20万元存单;2014年8月7日17万元储蓄存款凭条。23、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记帐凭证、结算票据、藁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证实:财政局拨付给陈家庄三排村2013年、2014年的一事一议项目奖励补贴资金数额。24、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的职务证明,载明:郎广平于2012年2月至今任藁城区廉州镇陈三村村委会主任。25、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2)藁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郎广平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26、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7月2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郎广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7、对被告人郎广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8、被告人郎广平户籍证明信。29、2016年12月13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经营管理服务站证明,证实2013年12月31日陈某1银行存款余款3126641.32元(备注:2013年10月25日收京港澳征地集体部分6152453元),2014年7月28日陈三村报账支出村全部街道硬化工程款2256103元,2015年4月29日收财政局拨来2014年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240000元,2015年12月底陈某1报账支出的路面硬化、路灯安装项目申报的是2014年河北省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款311203.48元。关于被告人郎广平和辩护人提出的收到20万后,用此款解决平息纠纷,给付了闹事村民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郎广平为帮助施工方,接收了20万元后,没有证据证实是用了该20万元款项给付闹事村民,且郎广平作为村主任,调解并支付给闹事村民的款项也应该通过村委会组织支付,用个人账户款项支付了上述款项,既无证据证实,也不足信服,故对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郎广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郎广平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存在向施工方透露标底和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和行贿人孙某2、崔某2、彭某2、彭某1伟的供述,崔某1、孙某1等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郎广平明知孙某2、崔某2、彭某2、彭某1伟冒用他人资质进行招、投标,应确定是帮助了施工方,谋取了个人利益,并接收了20万元,且四名施工人员也因行贿郎广平被法院判决承担了行贿的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存在明显违法、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隐匿证据行为,郎广平遭受刑讯逼供且同步录像显示讯问人员所做笔录没有忠实于被告的真实意思,郎广平的口供和自书材料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依法排除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对被告人郎广平的(询)讯问笔录时,都已履行职责告知了郎广平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及应负的法律责任,郎广平本人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询)讯问笔录都确认并签名,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郎广平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又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涉工程是陈某2三排村集体的内部事务,符合村民“自治”、“自管”行为的全部特征,不符合受贿犯罪的主体和主、客观构成要件的意见,经审查认为,根据《廉州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可以确定陈三村的道路硬化是以村级筹资为主、镇财政奖励为引导,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是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资金预算、合同预算、合同制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护措施等环节均由村监会监督下完成,该项目的资金投入是由村收取的京港澳征地补偿金支付,该征地补偿金应是村集体资金,工程完工后财政仅拨来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24万元,故不能认定被告人郎广平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本院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郎广平在任陈家庄三排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村委会组织实施的道路硬化管理活动中,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非法接收了施工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本村委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郎广平犯受贿罪的指控,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郎广平是在实施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广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没收被告人郎广平的非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上诉人郎广平上诉称其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郎广平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郎广平在任陈家庄三排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村委会组织实施的道路硬化管理活动中,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非法接收了施工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本村委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郎广平上诉称其无罪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就其犯罪构成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