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444号之二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五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889422。法定代表人:孙云滨,经理。被告: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83263M。法定代表人:候凯,经理。被告: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金钟公路路北9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1091145XD。法定代表人:侯广军,经理。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9元,保全费4350元,共计9769元,由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