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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444号之二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五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889422。法定代表人:孙云滨,经理。被告: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83263M。法定代表人:候凯,经理。被告: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金钟公路路北9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1091145XD。法定代表人:侯广军,经理。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9元,保全费4350元,共计9769元,由原告天津市津迪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