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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金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金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催6号申请人上海金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塘湾镇南樱桃河东。法定代表人王金寿,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金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2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上海金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凡格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日,到期日2017年5月2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3248322,面额人民币2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上海金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大庆审 判 员  张宏力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