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洪泽与叶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泽,叶喜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70号原告赵洪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喜,男,36岁,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张爽华,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泽与被告叶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泽与被告叶喜所达成的协议未到履行期限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赵洪泽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那日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