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8662元,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