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6353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於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於剑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353号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5号,注册号320281000139239。法定代表人: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心源,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部律师。被告:於剑森,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於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