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林海梅与倪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梅,倪雪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618号原告:林海梅,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倪雪灵,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慈溪市。原告林海梅与被告倪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林海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林海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