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小蓓与李志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蓓,李志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084号原告:张小蓓,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林,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蓓与被告李志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