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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小蓓与李志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蓓,李志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084号原告:张小蓓,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林,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蓓与被告李志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