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2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被申请人周某,男,1992年8月21日生,农民,住岐山县。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案件款5521.71元,诉讼费54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