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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645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军,男,1967年10月2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国,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李云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燕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