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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法定代表人刘忠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和,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魁武,院长。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