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宏秀、赵彩灵与东莞市雅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秀,赵彩灵,东莞市雅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马宏秀,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赵彩灵,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东莞市雅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金凤凰工业区7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624094-1。申请执行人马宏秀、赵彩灵依据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5973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马宏秀、赵彩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上述事实有撤回申请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宏秀、赵彩灵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