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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794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2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睿、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9时2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汽车东站院內兰州至西和的长途车上,趁他人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行李架上挎包内的现金300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9时2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汽车东站院內兰州至西和的长途车上,趁他人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行李架上挎包内的现金300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已发还赵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赃款已追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虎桃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