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058号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孔陈: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207091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11日,此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支付律师费26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40630元;二、被执行人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孔陈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各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780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5455元由各被执行人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五月十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