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终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冉安贤农村承包经营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安贤农村承包经营户,陈进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桥乡板桥村2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3号之一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冉安贤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冉安贤,男,1946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冉光发,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进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进,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冉祝娥,女,1947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中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李成群,县长。委托代理人杨通友,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桥乡板桥村2组。负责人冉俊尧,组长。冉安贤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农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冉安贤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冉安贤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安贤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