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泽清、张京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泽清,张京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清,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宝、伍伟清,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京明,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张泽清因与被上诉人张京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泽清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泽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泽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人张泽清预交的50元由上诉人张泽清承担25元,退回上诉人张泽清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成云审判员 罗云奇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