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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宝证与吕智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宝证,吕智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特4号原告:吕宝证,男,生于1952年9月2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告:吕智强,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证诉被告吕智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吕宝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