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宝证与吕智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宝证,吕智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特4号原告:吕宝证,男,生于1952年9月2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告:吕智强,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证诉被告吕智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吕宝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