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克刚与被执行人李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刚,李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韩克刚,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接,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韩克刚与李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克刚定作、安装费2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245元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亦无工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