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永寿因与被上诉人焦学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寿,焦学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寿,男,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富平县宫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利,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学华,男,汉族,1945年3月28日出生,住富平县宫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永寿因与被上诉人焦学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永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利、被上诉人焦学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焦学华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高永寿。审 判 长 赵继峰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翌 来自